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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考试期间,考生要服从考点及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如违反考试纪律,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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