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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晚,北京语言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青年教师粟花在自媒体上发文称,自己在美国读博期间曾在某国际论坛上提交并发言的英文论文,被暨南大学博士生熊科伟大量翻译抄袭,并写成论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新闻界》上。
这篇署名暨南大学博士生熊科伟的文章最早发表在《新闻界》2016年第1期上。它抄袭的是栗花在美国读博期间,于2012年在第五届全球传播论坛暨国际传播协会年度大会专题论坛上提交并发言的英文论文《Intimacy and Publicity: Media use among young Chinese lovers》。该文除了添加引用学者的个人信息、将访谈地点从北京改为广州、并在方法描述中增加了跟研究内容和结论没有关联的网络调查方法之外,基本上就是对栗花那篇的会议论文的逐段翻译。
发现这篇文章的过程十分巧合,微信公众号“质化研究”推送了一篇名为《亲密关系:是隐藏,还是公开?——中国高校年轻情侣的媒介使用分析》,有朋友告诉栗花:“这篇文章的视角跟你很像,不会是抄你的吧!”这才引起了栗花的怀疑,一查之下果然是抄袭的。
在《关于暨南大学新传学院博士生和<新闻界>杂志学术不端行为的公开信》的文章中,粟花列举了三处熊科伟论文对自己英文原文的直接翻译,并附上网盘链接供读者查看。
栗花称,这样的剽窃文章堂而皇之地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不仅使她发表于其后的相关文章反有“剽窃”之嫌,而且让尚未发表的访谈数据也无法再使用。这是因为之前的研究如果使用过这些数据之后,就对这些数据有学术专利,其它人就不得随意使用了。熊科伟轻松复制粘贴的数据,却是栗花经历了招募、采访、誊写、分析等各个阶段的艰苦劳动。为了获得学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对研究程序的批准,栗花花了两三个月的时间,经历无数次程序和措辞的修改。抄袭者却可以跳过所有这些过程,包括写作的过程,直接盗窃他人辛苦劳动的成果。
无独有偶,在对熊科伟其它文章查阅时,栗花发现熊科伟在《新闻界》2017年第1期和第10期发表的两篇文章也是抄袭他人的成果。
第1篇《不止于听:广播与微博融合语境下听众与音乐节目主持人的拟社会互动研究》抄袭了台湾学术期刊《广播与电视》2015年第三十八期上的《不只是听广播》一文,熊科伟的文章除了将原文中“脸书”、“社群媒介”等词用“微博”等词进行了替换,并添加北京、天津、广州三家电台的节目概况表之外,其文献梳理、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变量定义、假设验证、资料分析和结论部分均与原文高度一致,包括量化的数据。
第二篇《富裕的现代生活还是较高的社会地位—20世纪80年代中国电视的媒介形象研究》抄袭了美国LexingtonBooks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的学术专著《Television and the Modernization Ideal in 1980s China: Dazzling theEyes》。熊科伟的文章对原著的引文、方法论、文献综述、以及第二章等处的文字进行了翻译、挪移和拼贴,文中所用图片均盗自原著。
栗花称,这三篇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研究范式和视角、以及研究方法都很不同,跨度非常大,包括新媒介技术与人际关系的阐释性质化研究,融合媒体与人际互动的后实证主义量化研究,电视媒介的历史研究和的批判性文化研究。对一名在读的新闻传播学博士生来说,能在短短的时间内掌握跨度如此之大的研究领域和方法,并独立完成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如果在核心期刊发表是高质量论文的指标的话),很不常见。
对于这样少有的现象,作为新闻传播学核心刊物的《新闻界》并未加以注意,也未对论文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栗花表示遗憾和不解。
熊科伟的抄袭行为还不止这些。
栗花指出,熊科伟对她同一篇会议论文抄袭和发表了两次,从知网的检索上看,这篇论文被2015年12月12日举行的安徽省第七届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论坛所接受,并以《私密性和公开性:中国青年情侣的媒介使用》为题收录到该论坛的文集中。
此外,熊科伟被收录在2013年出版的《媒介化社会的社会文明建构--第四届“华中地区研究生新闻传播学术论坛”优秀论文集》中的获奖论文也是抄袭之作。该文题目为《香港媒体对大陆移民家庭的偏见性描述研究》,与2012年Springer出版的《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Chinese Families》一书中收录的《ThePrejudicial Portrayal of Immigrant Families from Mainland China in Hong KongMedia》一文内容完全一致。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作为熊科伟培养机构,在他在读的五年间,没有及时察觉其中任何一次剽窃行为,从而也未能及时预警、阻止后续的学术不端,栗花表示深感遗憾。她希望暨大相关部门能严格彻查此事,并完善暨大对科研诚信和学术伦理的监管和预防制度。
近十年来,各种学术造假抄袭频繁被曝光,造假主体不仅有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还有知名大学的教授,更有院士牵涉其中。除了问责之外,我们不禁要追问,学术造假抄袭行为屡禁不,当中是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学术抄袭需要道德约束,更要有法律约束。
早在2006年,教育部就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研、起草文件提供指导,一般不受理具体事件,具体事件是由学校来处理”。对此有学者指出,正因为由学校处理具体事件,高校害怕声誉受损,影响到学校评估、申报课题等等,从而包庇隐瞒,消极对待“一票否决制”。
独立于高校之外的民间学术监督力量,举报灵活、揭发及时,被学术界和社会称为“学术警察”。但这一称呼并不准确,因为这种力量只能发现问题,不像警察有处罚权,只能起到一部分舆论监督的作用。往往由于掌握信息不充分、结论不一定科学等客观局限,还会陷入与当事人的诽谤官司中。媒体舆论通常在事发之后进行监督,虽然可以对造假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但是无法担当制度保障。而且由于媒体自身的原因,无法在学术造假事实得到证明之前进行监督。
对于学术抄袭的现象,有关部门在5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要求严格查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并将“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作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
突破处罚之困,需要个人自律、团体惩戒、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相结合,多管齐下,方能遏制学术腐败,还学术界一个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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